說明
一竹簡原始編號均注于釋文之前。
二釋文右上角括號內的編號,為與今本《六韜》校勘的編號。
三原簡發現篇題十三個,均列于釋文之前。釋文篇題系據今本《六韜》補加,并參照今本分篇順序排列,不能分篇的佚文順排于后。
四各篇章節參照今本順序排列。簡文有明顯分章現象(如一枚簡上部文字表現一個完整的意思后,下部為空白,而后相連的內容另出一簡),釋文按簡文分章。屬同章簡文不間隔,屬不同章簡文間隔一行。
五原簡上的符號,釋文只保留表示間隔的黑圓點,其余一概略去。
六原簡首、尾完整者,于釋文首字、尾字下加“[”或“]”表示。
七簡文中殘泐不能辨識的字,用“□”表示。簡文殘缺或不能辨識字形又不能確定字數的(包括中間缺整簡的情況),釋文用“……”表示。
八校注以釋文中所注括號內編號為序。
九校注取《古佚叢書》續編所收宋《武經七書》影印本(以下簡稱宋本)為底本,校以銀雀山竹簡本(見文物出版社出版《銀雀山漢墓竹簡》第一冊,以下簡稱漢本)、敦煌唐人寫本(見國家圖書館所藏膠卷,以下簡稱唐本)、《群書治要》本(見《連筠簃叢書》,以下簡稱群本)和《六韜逸文》(見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國兵家經典譯注叢書之《六韜譯注·六韜逸文》)。
一○釋文校注一律用簡體字。
釋文
竹簡篇題
1101□賢而不知賢仁第四](1)
2392方治國之道第六(2)
1125亂之要第七·吏十重罪·民十……(3)
2505□□□國所貴第八](4)
1173方以禮義為國第十](5)
2305□第十二
2230第十三舜伐有苗武(6)
2227□大失第十四(7)
2223方武王勝殷第十六(8)
2231□歸廿二
0980幼弱·第廿
2257右方國有八禁第卅
2492第卅一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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